18次家訪無應門遭房署沒收單位 竟是這些原因

18次家訪無應門遭房署沒收單位 竟是這些原因

天水圍天慈邨慈心樓公屋單位住戶因外出而錯過房署18次家訪。今年1月,房屋署及上訴委員會基於家訪調查結果、住戶未有每天清理信箱、缺席一次單向家訪、水電量使用量低及在不同地區交付租金等的種種原因,被房署認定爲濫用公屋並沒收其公屋單位。該住戶隨後向委員會提出上訴亦遭到駁回。

其住戶於前日(4月22日)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,表示她個人因工作原因需前往不同地區上班,因此會在提款後在就近的便利店繳付租金,認為房委會不應根據繳費地點作為濫用公屋的依據;她表示房委會突擊家訪的時間未涵蓋深夜時段,排除了絕大多數人下班回家休息的時間,措施不夠全面;而水電用量少是因爲水掣失靈和節能裝置有關,認為房委會不應未在入屋考察,而是單從家訪無應門、水電使用量異常作為她濫用公屋的依據,質疑其涉行政失當。 因此住戶要求推翻收回其單位的決定,並要求房委會賠償其精神損失。

white wall paint high-rise building during daytime

公屋住戶又有什麽需要注意?除了案件中的内容,到底還有什麽原因會被裁定為濫用公屋?

常見濫用公屋行為

  • 虛報資料 (如入息、資產、婚姻或家庭狀況等)
  • 丟空單位、居住在經證實的另外居所,或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 
  • 分租或轉租單位 (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)
  • 在單位內進行不法活動 (如聚賭、藏毒或藏有私煙等)
  • 將單位用作非住宅用途 (如營商、貨倉等)

一經被舉報或被房屋署裁定為嚴重違反租約濫用公屋,并且被終止公屋租約的前租戶及其18歲或以上的家庭成員,將由終止租約日期起的五年內,不合資格申請公屋。日後亦不會獲編配至地理位置、樓齡和樓層比其之前較佳的單位。